本院受理原告何丰山与被告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9895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25年3月1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息1分5计算至本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以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