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王修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984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摘要: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16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裕安区法院独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