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苏先武与被告宋超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588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165.32元(自2023年11月19日起以2588元为基数按LPR倍暂计2025年10月31日至以后顺延实际清偿之日),合计2753.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55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