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111民初34019号、34018号、34017号、3402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1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合肥法务区六楼第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