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207民初10472号原告鸠江区范艳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徐元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