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鹏程诉韩广、王鑫鑫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6500元(利息自2026年3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24%计算至2026年8月17日,为利息6500元,2026年8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24%继续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合计25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用、出具保函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11月2日上午九时在本院马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