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吴留金与被告周用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91民初7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用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留金偿还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计算为36830元;剩余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吴留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574元,由被告周用功负担。公告费由被告周用功承担,凭票据据实结算。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