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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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方宝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辽0381民初2616号、(2024)辽03民终37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规定,拍卖被执行人方宝成名下移动手机号15640296666。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在评估价45,000.00元的基础上降价20%,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为人民币:36,000.20元(大写:叁万陆仟元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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