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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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燕

本院受理的(2026)川2021民初3935号原告双流区强盛食品经营部与被告陈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陈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双流区强盛食品经营部货款8165元及延迟付款利息(以81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5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燕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燕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双流区强盛食品经营部)。”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周礼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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