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徐春诉被告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