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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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聚合四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品雪与被告福州聚合四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65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8天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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