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叶秋莺与被告福州钱隆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确认原告不再担任被告福州钱隆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2.判令被告福州钱隆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涤除原告作为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的变更登记事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8天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