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信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王刚向原告支付租金1035740元;2.判令被告王刚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其中以39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4574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1月15日,资金占用利息合计58751.29元;3.判令被告王刚向原告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8天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