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公告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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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姜永龙、周英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逾期本金59999.00元及利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姜永龙抵押的土地经营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现经本院电话联系、司法专邮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均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海伦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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