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依涵、李菊、骆恩婷诉被告陈春榜、史银萍、第三人合肥云小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11253号,因被告陈春榜、史银萍、第三人合肥云小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