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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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浩、合肥瞬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永芝

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何浩、合肥瞬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永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执108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腾房公告、评估结果告知书、评估报告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浩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46号蜀山新村43幢407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0051860号】的房产。二、被执行人何浩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46号蜀山新村43幢407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0051860号】的房产评估结果为4881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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