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鹏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246元及其利息(以人民币1024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所有诉讼相关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10月27日上午九时在本院马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