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广源旱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高明、孙永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内容:1、请求依法确认(2022)黑811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黑81民终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告高明对原告所负债务为被告孙永珍与被告高明的夫妻共同债务;2、请求判令被告孙永珍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在兰西县人民法院北安法庭(红光中学东侧)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