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先俊与被告李国伟、安徽佳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钧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038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13970元及利息(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3日起按同期LPR利率支付利息,直到款清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独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