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捷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兰氏木业有限公司、安徽兰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山东兰氏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兰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桐城市永兴化工有限公司、兰文、顾文钰、兰伟、韩敏敏、周海波、兰颖、姚亮、李艳艳、兰东利、姚树喜、曹小军、吴丹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00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一、判令被告一安徽兰氏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金人民币46965.75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6965.75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八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中被告一未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等由各被告依法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