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张刚,福州海洛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2026)闽0104民初1051-1号原告李青天与被告张刚,福州海洛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福州海洛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张刚共同向原告李青天支付承揽合同价款45568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45568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1月22日为888.58元)。二、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福州海洛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张刚共同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丝法务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2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仲裁公告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