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彦伟与被告安徽然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5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然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彦伟合同款21000元;二、原告王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安徽然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主两副无人售货机及剩余货物,相应的物流费用由被告安徽然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驳回原告王彦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王彦伟承担161元,被告安徽然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8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然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