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普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已作出(2026)皖0111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安徽普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证据材料。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