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103民初8071号原告余化龙诉被告欧阳永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案件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欧阳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化龙劳务费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6年3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化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欧阳永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