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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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国琳

本院受理原告孙勇与被告郑国琳、陕西徽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9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孙勇与被告陕西徽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5年9月9日解除;二、被告陕西徽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勇装修款35545元;三、被告陕西徽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5545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孙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688元,由被告陕西徽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为460元,由被告陕西徽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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