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闽0111民初4336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闽本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闽0111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鼓山人民法庭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