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武浩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3民初133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张村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冯兰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武浩然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冯兰成于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浩然为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武浩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计509元,由被告冯兰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