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程效伟与程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23民初8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程效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程效伟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效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