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小伟与被告杨智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智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小伟支付房屋租金700元、水费30元及违约金700元,合计1430元;二、驳回原告张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