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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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玲玲

本院受理陈国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1民初8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陈国栋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其中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6月23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2026年6月24日至借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二、驳回陈国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被告王玲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工业园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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