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111民初21359号原告合肥华碌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毛亮、毛明、安徽源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韬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被告毛明在上诉期内不服本裁定提出上诉,现本院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