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培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法定程序拟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城区郯东路175号2幢2单元101室、2幢18号储藏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5)郯城县不动产权第 0004579号]进行评估拍卖。本院通过邮寄、电子送达给你的法律文书无人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1322执300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请你于送达之日起第二日至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选取评估机构。如有异议,你可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五日内提出。特此公告。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