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智宇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蓉、丁波、陈珏华、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6)皖0111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书,由于陈珏华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