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代岩与被告康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99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540元及利息(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