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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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瀚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瀚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颍泉分公司、时金桂、安徽德正堂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华侨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福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全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六安豪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瀚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瀚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颍泉分公司、时金桂、安徽德正堂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华侨担保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安徽福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全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时金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六安豪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款2330000元;二、被告广东省华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中的债务23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时金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六安豪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8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六安豪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10元,由被告时金桂、广东省华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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