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武梅诉被告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伍万元整(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于2026年10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