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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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菊娇

本院受理原告陈振铃与被告郑菊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郑菊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振铃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以17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公告费200元,由郑菊娇负担(公告费200元已由陈振铃支付,郑菊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返还陈振铃)。因无法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闽098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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