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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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阮秀芬、钱扬光

本院受理原告钱迎春诉被告阮秀芬、钱扬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钱迎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两被告共同履行案涉买卖协议,立即向原告交付合肥市庐阳区汲桥新村60平方米回迁安置房及全套拆迁安置材料;待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15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至二被告名下,取得产权证后15日内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原告钱迎春名下;3、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19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过户完毕之日;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简转普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另本案定于2026年10月2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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