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强智诉被告靳良艳、安庆翔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洪中、深圳市海淇展示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强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翔荣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1208元;注:91208元-307378元(合同内)+42830元(增项)-139000元-100000元-20000元;二、判令被告一翔荣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三、判令被告二海淇公司对被告一翔荣公司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被告三李洪中、被告四靳良艳对被告一翔荣公司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简转普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另本案定于2026年10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9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