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工业园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