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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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玉、牛来俊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陈玉、牛来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9497号,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玉、牛来俊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贷款余额450679元及截至2026年3月9日的拖欠利息23443.56元,合计474122.56元。后续利息及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日止。二、判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拍卖、变卖被告陈玉、牛来俊用于本案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位于六安市恒大御景湾38#楼1704室】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以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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