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杨宏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523民初717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6年10月1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