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维西分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齐璐、关磊、陈良、叶涵涵于2026年7月7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26年7月8日作出的(2026)皖0111民初20887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原告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