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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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孙淑芳

本院在执行林妍与孙淑芳、牡丹江站前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公告向孙淑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孙淑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因孙淑芳未履行还款义务,查明孙淑芳在牡丹江市社保局有退休工资,但孙淑芳一直故意拖延到社保机构进行生存认证,导致退休金无法发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生存认证并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如逾期仍不主动进行生存认证,且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你的个人财产情况,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黑0382执恢156号罚款决定书。被罚款人:孙淑芳,女,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系牡丹江站前物流有限公司监事,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沿江办事处2委2组。本院在执行林妍与孙淑芳、牡丹江站前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孙淑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孙淑芳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其个人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淑芳罚款1000元,限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书的执行。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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