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207民初8159号原告马玉所与被告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玉所请求判令:1.依法判定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09000元,本息合计为209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