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黑0204民初3429号原告陈玉与被告王国祥、第三人讷河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魏宝钧、石艳春、魏子健、讷河市泰和大市场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