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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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蚌埠飞亚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被告蚌埠飞亚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俊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一二三对室内损坏部分,按工程造价3000元;二、维修过渡期租房折算3000元;三、判令被告一二三共同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房屋贬值造成的人民币暂定30000元;四、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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