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111民初13702号原告曹尹睿与被告海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0月1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