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工程款528051.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28051.6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6402.58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合肥庐西脚手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