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永连与萧启刚、方明浩、萧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萧启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李永连保证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算);二、被告萧启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李永连公告费损失400元;三、驳回原告李永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萧启刚负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21